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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近日,省人民政府出臺了《湖北省消防安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三十一條,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晰了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規定》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同時對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的消防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此外,對消防安全委員會及常設專業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 二、強化了部門行業管理和依法監督職責。《規定》明確了政府部門的共同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了部門的行業消防監管責任,厘清了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監督管理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各相關部門的具體消防安全職責。 三、重申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規定》明確了單位、重點單位、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了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管理人的責任,明晰了多產權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職責。 四、界定了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履職標準,明確了責任界限。《規定》對公安消防機構以及派出所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和履職標準進行了界定,從而明確了消防監督執法的責任界限。 此外,《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承擔的責任追究情形進行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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